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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ISO14001:2015認證審核中,常見的17個問題

                  文章來源: 深圳博凌管理技術有限公司 人氣:1228 發表時間:2022-06-21 10:16:29

                  ISO14001環境體系認證中會有一些常見的一些問題,給大家整理了17條,這是在體系認證公司內經常做ISO14001認證的時候會遇到的,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!

                  1、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

                  1)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(表)—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

                  2)環境影響報告批復——環保局批復

                  3)建設項目環境保護“三同時”驗收——環保局驗收

                  4)消防驗收報告——消防部門驗收

                  2、環境因素識別、評價與更新

                  1)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,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:

                  a. 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,比如: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,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;

                  b. 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,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,最易導致缺漏;

                  c. 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、將來計劃的因素,如:公司擬擴建新廠房,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;

                  d. 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,如: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,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2)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,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。

                  3)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,如:

                  a. 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,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、更新;

                  b. 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,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、更新;

                  c. 國家、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,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、更新;

                  d. 廠房遷移到新址,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、更新。

                  3、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

                  1)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/程序;

                  2)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,如程序文件、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4、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、評審

                  1)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,特別是地方法規、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;

                  2)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,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;

                  3)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、崗位人員;

                  4)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,對已修訂、更新、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、收集、評審。

                  5、環境目標、指標和管理方案

                  1)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;

                  2)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,部分指標無法測量;

                  3)對所有的目標、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,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、起止日期不清楚、缺乏資金預算;

                  4)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、修訂,如公司已遷址、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。

                  6、組織機構、職責、權限、資源

                  1)對各崗位職責、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;

                  2)對關鍵崗位(如:化驗員、機修、清潔工、倉管員、作業員等)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;

                  3)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,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,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。

                  7、能力、培訓和意識(人力資源管理)

                  1)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,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,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堿度的測試,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;

                  2)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,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后的考核、培訓效果評價;

                  3)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,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。

                  8、信息交流

                  1)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,如當外部相關方(社區居民等)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,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、信箱或其他方式;

                  3)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、抱怨未形成記錄,未能及時進行處理,處理后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;

                  4)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,如內部宣傳、講座、會議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9、文件控制

                  1)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,特別是關鍵崗位處;

                  2)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、更新,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,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,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;

                  3)文件的形式不適宜,如MSDS資料為英文版,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。

                  10、運行控制

                  1)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,如污水/噪聲/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,何時段,何級別標準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,如化學品供應商、工程分包方等等;

                  3)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:

                  a. 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,執行不到位,存在可回收、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;

                  b. 現場由于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、糾正;

                  c. 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;

                  d. 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,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,或有運行,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;

                  e. 化學品使用、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;

                  f. 產生粉塵、碎屑的崗位(如砂磨、鋸床、刨床、車床等工序)對粉塵、碎屑未進行收集,到處飄灑,也未及時清理;

                  g. 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,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;

                  h. 污水處理站投藥記錄不全,未能掌握投藥的時間、劑量;

                  i. 廢油、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、流轉無記錄,最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(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,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)。

                  11、應急準備與響應

                  1)未能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對應的應急計劃,通常包括消防應急預案、化學品泄漏/爆炸應急預案、環保設施失靈應急預案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有制定應急計劃/預案,但未展開相應的培訓、演練;

                  3)有進行應急演練,但對演練的效果、應急程序進行評價;

                  4)應急預案執行后或演練后,未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,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修訂。

                  12、監測和測量

                  1)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,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、采取的方法、監測的頻率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未對目標、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;

                  3)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;

                  4)未定期進行噪聲、廢氣/粉塵、廢水的監測,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,一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;

                  5)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,如噪聲測試儀、污水化驗設備等;

                  6)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、化驗的記錄,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13、合規性評價

                  1)未形成“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”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,至少一年一次;

                  3)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,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;

                  4)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14、不符合、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

                  1)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,未及時進行處理(糾正);

                  2)未識別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;

                  3)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,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,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;

                  4)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,預防措施不適宜,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;

                  5)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。

                  15、內部審核

                  1)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,如在文件中規定,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;

                  2)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;

                  3)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,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4)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,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;

                  5)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,但原因分析不到位,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,缺乏針對性;

                  6)對內審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、評價;

                  7)未形成內審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8)有內審報告,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、不足之處,對于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。

                  16、記錄控制

                  1)記錄無法檢索,無清單,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;

                  2)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,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;

                  3)記錄保管不當,發生丟失、破損等現象。

                  17、管理評審

                  1)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,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、上次管理評審后續措施實施結果、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;

                  2)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,缺乏相關資料/證據;

                  3)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、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;

                  4)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;

                  5)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、分工、時限要求;

                  6)管理評審后續措施的實施情況無記錄,無效果驗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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